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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权益

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-

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董事会、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3%以上的股东,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。

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%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5个工作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。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,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。

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,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。

第九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

公司就股东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召开有关会议前,应当留出一段期限,在该期限内,股东可以就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,且该候选人可就表明愿意接受提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,上述期限最短为七天,起算日应不早于为此召开有关会议的通知发出后的第一天,该期限的截止日期应不晚于有关会议召开日期之前七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