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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權益

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-

第六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,董事會、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3%以上的股東,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。

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3%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5個工作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。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,告知臨時提案的內容。

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後,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。

第九十六條 董事的提名

公司就股東提名候選人擔任董事召開有關會議前,應當留出一段期限,在該期限內,股東可以就提名候選人擔任董事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,且該候選人可就表明願意接受提名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,上述期限最短為七天,起算日應不早於為此召開有關會議的通知發出後的第一天,該期限的截止日期應不晚於有關會議召開日期之前七天。